2021年12月3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多次听取全国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地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原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以下统称《标准》)。新《办法》和《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的时代背景
出台新《办法》和《标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适应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是提高国家卫生城镇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有力举措。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社会健康治理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推动力,爱国卫生运动是中国特色卫生健康治理的重要举措和实践创造。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与基层治理融合,创新社会动员方式,全面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卫生城镇创建是城市治理与健康治理的双重需求,也是社会健康治理的主要形式,必将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健康中国建设的新要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创建。2019年,国务院启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要求“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巩固提升卫生城镇创建,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提出,要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建设样板。因此,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生动实践,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三)疫情防控的新挑战。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再次证明,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历来对防控传染病起着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强化网格化卫生管理、深化全民健康科普等工作,为疫情防控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实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对美好环境和健康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通过卫生城镇创建,明显改善了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极大地增强了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办法》修订坚持为民创卫、科学创卫,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推进基层减负,引导各地主动创卫、积极创卫,全面打造优良健康环境,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
(一)调整创建范围。将国家卫生城市申报范围调整为地级及以上市、自治州和直辖市所辖区(不含所辖县和自治县),国家卫生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等,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需重点把握:一是自治州亦可创建;二是县级市管理与县一致,不再与地级市一致;三是街道无论是否涉农统一不纳入创建范围。
(二)评审分级管理。旧办法,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县城、乡镇委托省级爱卫办组织评审,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新办法,明确城市(地级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县级市、县、乡镇由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级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确认。需重点掌握:县级市的评审改为由省级爱卫办组织评审,国家爱卫办不再进行评审,主要进行抽查。
(三)简化评审流程。旧办法,包含资料评审、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5个程序;新办法,简化为线上评估、现场评估和社会公示等3个程序。需重要掌握:一是线上评估,要求复审城市每年需在系统(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评估上一年度的材料、数据,并由国家部委审核;二是现场评估,采取明查或者暗访的形式(1:2),随机进行确定;三是群众满意率,由全国爱卫办每年统一开展群众满意率调查。
(四)删除必备指标。旧办法,设置了必备指标,要求需提前达到必备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申报创建;新办法,删除了必备指标要求,改为计分衡量,不再实行一票否决。需重点掌握:一是避免部分地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创卫;二是以最终评分为唯一结果。
(五)复审方式调整。旧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复审3年周期内固定时间段进行抽查(暗访);全国爱卫办抽查达不到标准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新办法,将复审由3年固定时间段组织复审,调整为在命名后的3年内不定时随机进行抽查(明查或暗访),复审周期内成绩排名前10的城市下一周期予以免审,达不到标准的城市周期内再给予1次机会;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复审由省级爱卫会参照国家要求开展,全国爱卫办按比例随机抽查,抽查达不到标准的县城(乡镇)直接撤销命名。需重点把握:一是要求的标准更严、更高,不定时组织抽查(明查或暗访);二是注重常态化管理和长效机制的运行。
(六)命名方式调整。地级及以上市、自治州: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县级市:命名为“国家卫生市”;县:命名为“国家卫生县”;镇:命名为“国家卫生镇”;乡:命名为“国家卫生乡”。命名区分地级市和县级市,命名的方式更加细化。
三、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更加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与防疫同行,与健康行动同步,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创建标准的延续性、可操作性,推动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向更深内涵、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发展。
(一)标准模块。新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准最大的变化就是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的创建标准合二为一。新《标准》由8个模块40项标准调整为7个模块45项标准,将原第7模块“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与第8模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并为“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并结合实际情况、社会发展和可操作性,删除了许多不便于实际工作考核的宽泛表述和个别指标,调整、增加了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等指标要求。
(二)评价标准。新《标准》将核心指标体系进行单独提炼,旧标准未单独列出,只是穿插于标准正文中。新《标准》共设56个评价指标,其中,11项指标目标值与旧标准保持一致,21项指标目标值较旧标准有所调整,24项指标为新增指标。新增的24项指标中,8项指标为健康中国行动指标,11项为健康中国行动相关指标。增加的指标均为全国统计的可量化指标,便于数据的统计和核实指标更加量化和可比,通过开展数据的报送和线上评估,减少现场评估的工作和时间,减轻基层负担。
(三)工作内容。新《标准》聚焦疾病防控、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引导各地全面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提升群众健康素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一是强化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在标准中增加农贸市场、学校等重点场所和冷链设施等卫生防疫要求,倡导“公勺公筷”“分餐制”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可能产生的公共危害;二是助力健康中国行动实施,在标准中增加了防控青少年近视、肥胖等健康中国行动相关指标要求。
四、新《标准》变化特点
新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准的修订,拓展丰富了国家卫生城镇的创建内涵,既体现了与时俱进,又诠释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内涵。
(一)坚持健康公平原则,强调持续改进。新《标准》坚持健康平等原则,根据我国东、西、南、北、中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情况,统筹考虑经济、文化、教育、就业等各个领域,避免部分地区因自然条件、周边影响等达不到必备条件要求,删除了必备指标要求,改为计分衡量,不再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县和城市纳入同一标准体系,提倡全域创建。针对人均预期寿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以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等指标在设置目标值后又增设了或持续提升和或持续降低,突出强调了健康领域持续改善。
(二)强调梯次推进,向健康城市迈进。新《标准》中明确规定,要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必须先创建成功至少1个国家卫生县,要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县必须先创建成功至少1个国家卫生乡镇;同时,新《标准》纳入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内容,要求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三)坚持综合治理,注重全方位干预。新《标准》在要求做实、做细传统的爱卫工作的同时,坚持综合治理与专项行动相统一:一是瞄准影响健康的重大疾病,突出源头治理,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二是立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的整体目标,着眼于重点抓好健康素养提升、妇幼保健、控烟、慢性病防治、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等专项行动,做到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四)突出问题导向,注重补齐短板。新《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优先的理念,立足于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针对再生资源回收点、学校、景区、机关单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行业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新要求,由原来的单纯管理向质量与内涵管理迈进;从重点场所控烟、生活垃圾分类、卫生资源配置、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进补齐公共卫生短板。
(五)坚持共建共享,强调法治化管理。新《标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引导每个人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村委一级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爱国卫生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创卫工作,加快了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这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管理的特点。
附件:1.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
2.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3.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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