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民事检察 与民同行”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万载电视台、万载发布等县内主要官方媒体,法治万载、万载在线、拇指万载等自媒体平台参加。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唐平通报介绍了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以来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以来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加大生效民事裁判监督力度、深化民事审判行为违法监督、推进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7件,履行了民事检察职责,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2019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办好了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8件,让群众有真实获得感;支持了民生领域的起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维护了民生民利民益,有效回应了人民司法需求。同时,县人民检察院践行“精准监督”和“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专业建设,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品质和效能,促进矛盾化解,传递检察温度;释法说理,彰显检察温馨。
发布会上,各媒体先后就“如何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案件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要做法” 等方面提问,针对媒体提出的问题,检察官一一作出了解答。
记者提问环节
万载电视台、万载发布
问题一、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管浒云回答
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典。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是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主体之一。
为确保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一是以学习培训民法典为抓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内容。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全员学、线上线下同步学等多种形式,依托“民事检察大讲堂”“中检网校”等多种载体,实现民法典培训全员受益。二是以宣讲民法典为重点,努力当好民法典宣传员。结合法律宣传活动,发放涉及民法典内容的普法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人民群众咨询百余人次。三是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我们在加强全面监督的同时,注重通过类案深化研究,努力做到精准监督,促进解决更多面上、类似问题。下大力气提升监督办案质效,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严格规范适用中止审查,真正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积案清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依照民法典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认同正确裁判,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切实规范办案程序。最高检已经依据民法典修改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进一步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我们在办案中也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
问题二、你们前面还提到了支持起诉,请问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申请人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周娜回答
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什么样的个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五保户;4、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业务费用的;5、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6、其他确需给予法律支持与帮扶的人员。
什么样的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1、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3、请求给付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5、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6、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请求赔偿;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9、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情形。
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所需材料:1、申请支持起诉书;2、准备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1、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与司法局沟通配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承办人可以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2、证据支持。在必要情况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可申请由检察机关进行收集。3、诉讼支持。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作为对当事人起诉的支持。
法治万载
问: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案件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要做法?
答: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政治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所以,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决不能止于程序结案,而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秉持“经济问题尽量通过经济方法解决”原则,依法积极引导、努力促成双方和解。二是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矛盾。三是对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在再审程序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四是对已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析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万载在线
问:申请民事监督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1)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2)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还应提交新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除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外,检察机关也将不予受理。
拇指万载
问:通过你们刚才的介绍,我发现民事监督案件有很多种,什么情况下能向你们申请何种监督可否具体说明?
答: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很多普通百姓确实对我们的民事监督工作可能了解不多,现在我来具体介绍一下。民事监督工作可细分为四大职能:
职能一: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法院对民事再审申请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如果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如果审判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我们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法法律规定;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职能三:执行监督。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我们会进行监督: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2、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3、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职能四:纠正虚假诉讼、虚假调解。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案件,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也可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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